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傳出與陳姓女子生下私生女,女兒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一審獲勝訴,吳家上訴,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10)日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吳火獅傳出與陳姓女子生下私生女,女兒提出請求認領獲判勝訴。(圖/記者許雅惠攝影)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陳姓女兒提告主張,生母與高姓男子結婚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她是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自己與高男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母親在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73年生下她,她的生父應是吳火獅,且吳東進等人在民國95年12月間至100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每3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給她作為生活教育費,因此興訟請求認領。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姓女兒勝訴(吳家應認領),更一審及更二審則判她敗訴(吳家不必認領),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
高院更三審今日審酌,母親已明確證述自己與吳火獅交往始末,吳火獅曾提供她們母女生活費,並曾安排赴日的租屋處;95年至100年間,新光保全李姓董事長定期通知母親至新光保全大樓交付女兒生活教育費,或匯款至女兒帳戶,且曾表達女兒認祖歸宗之事急事緩辦等情形。
另外,有女兒提出的相關相片、存摺紀錄、出境資料、錄音檔案等證物可證,足認女兒主張,她為母親與吳火獅所生子女,並非無憑。
更三審指出,女兒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她自己為吳火獅所生,一審及高院前審也裁定要吳家人接受血緣鑑定,但是吳家人始終拒絕。
更三審合議庭認定,女兒請求認領之訴,為有理由,仍判女兒勝訴,駁回吳家人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