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關於臺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近年來爭議不斷,此係因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的定義,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立法方式,在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並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主管機關得核定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
但因證券交易法並未明文規定臺灣存託憑證,因此如果主管機關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有價證券,依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臺灣存託憑證即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不能以證券交易法處罰人民。
臺北地院審理鍾姓當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時,曾發函詢問主管機關金管會,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以及金管會係以何方式所核定?金管會並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引用張心悌教授意見,向臺北地院表示臺灣存託憑證是「外國」有價證券,屬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
張心悌教授更於臺北地院審理時到庭作證,臺北地院最終於110年3月25日經江俊彥法官、林彥成法官、林勇如法官全盤照抄鑑定人張心悌的意見,認為臺灣存託憑證為財政部900號公告核定的「外國有價證券」,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以違反證券交易法重罪處以鍾姓當事人長達18年的有期徒刑。
但鍾案二審時,在去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證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財政部900號公告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證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證管會第二組發布財政部900號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財政部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會竟然在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文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明顯違背證管會第二組於76年發布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意思,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金管會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內容虛偽不實,鑑定人張心悌教授竟還作出離譜錯誤意見,並經臺北地院引用,進而作出不利益該案當事人的裁判,令人合理質疑張心悌教授出任投保中心董事長,與臺北地院引用張心悌教授離譜錯誤之鑑定意見間是否有不當連結?臺北地院未加詳查以虛偽不實之函文,作成重大錯誤的裁判,嚴重侵害人權,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