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中心/綜合報導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由於證券交易法並未明確列舉臺灣存託憑證,主管機關也未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將其核定為有價證券,導致爭議不斷,三立iNews節目《關我什麼事》也針對TDR事件進行剖析。
▲三立iNews節目《關我什麼事》指出TDR事件出現爭議。(圖/關我什麼事)
主持人陳斐娟說明,民國76年財政部發布第900號函,避免外國公司避免擾亂台灣經融市場而發出,然而引起爭議的TDR,是已經在國外上市的台灣的企業,因不可在兩個市場同時上市的規定,改以TDR的方式回台灣發行,能幫助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卻有4人因為買賣TDR,遭金管會以76年財政部第900號函入罪,但是900號函是規範外國公司,TDR卻是台灣企業發行,錯用法條導致冤獄發生。
▲金管會因錯用法條導致有人坐冤獄。(圖/關我什麼事)
TDR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司法實務上已經出現多起因涉TDR炒作而被判刑的案件。其中包括林英鴻因炒作東亞科TDR於96年間被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因炒作新傳媒TDR於100年間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還有鍾文智因炒作聯環TDR於99年間被判刑1年8個月。鍾文智另外還因涉及於99年和1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而被判刑18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尚未定讞。
▲司法實務上已經出現多起因涉TDR炒作而被判刑的案件。(圖/關我什麼事)
財經專家賴正憲表示,目前已有人因買賣TDR遭判,其中鍾文智買賣6檔TDR因一案一罰遭判18年,比殺人放火還判得重;文化大學戴銘昇教授也說,TDR是台灣企業,不適用規範外國企業的76年900號函。
▲財經專家賴正憲表示,人因買賣TDR遭判18年比殺人放火還判得重。(圖/關我什麼事)
TDR台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上是否被歸類為有價證券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並導致一些投資者因違反「證交法」而被判處重刑。然而,這些判決的法源依據引發了許多疑慮,為了避免進一步的爭議判決,應將TDR明確納入法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