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明定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此外,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任職機關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明定建立「公職律師」制度(資料照)
為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處理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法務部彙整各界建議、律師團體和外國立法例,新增「公職律師」的規定,盼藉此保障公務員的法律權益,立法院在今天三讀通過。
修正條文明定「公職律師」的定義為,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並規定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修正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此外,由於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修正條文明定,除了機構律師和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
另對於公職律師離職後轉任律師的迴避規定,修正條文讓公職律師比照司法人員,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不過,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委任,於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