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游舒婷報導
▲老翁撿到悠遊卡沒有交給站務人員,遺失者報警處理,老翁遭罰2千元。(圖/資料照)
撿到東西千萬不要想著占為己有!一名62歲的黃姓老翁在捷運月台上撿到一張悠遊卡,拿著悠遊卡出站後查詢餘額「-9元」,後續用自己的悠遊卡進站且沒有將拾獲的悠遊卡交給站務人員,後來因為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
根據判決書,62歲的黃姓老翁於111年8月21日14時12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捷運忠孝新生站」月台旁撿到羅姓女子的悠遊卡,黃翁意圖將卡片佔為己有,撿起悠遊卡於同日14時13分許,使用悠遊卡感應出站,並查詢悠遊卡餘額,發現餘額-9,後來用自己的卡片進站後,並未將拾獲的卡片交還給站務人員。
後來弄丟卡片的羅女一查,發現悠遊卡有刷卡出站紀錄,而報警處理,事後循線查獲是黃翁撿到她的悠遊卡。由於黃翁的行為已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以及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依約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