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電業法等6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發電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可關7年,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經濟部轄管6法案。(圖/中央社)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經濟部轄管的6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6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三讀條文包括增訂電業法第71條之1,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120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及第55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石油管理法第38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水利法第91條之3及第91條之4,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自來水法第97條之1及第97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並三讀通過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增訂條文中也都有一致性規範,包括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時指出,這次修法將重要電業、油氣輸儲、水利及工業專用港等設施、設備,分別以其各自主管法規,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區分實體與虛擬侵害類型,並課予較刑法為重的刑責;另基於不同犯罪態樣及危害程度為層級化處理,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周延法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