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國緯(中)遭到通緝卻還高調趴趴走,到處與政商名流合照。(圖/資料畫面)
「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主嫌曾國緯(本名曾耀鋒)被通緝還能在外趴趴走,甚是結交政商人士,引發輿論爭議,批評檢警查緝通緝犯不力。法務部31日表示,自6月中旬起,刑度超過6月有期徒刑的通緝犯,一律公布照片,即時更新資料供民眾查詢,受通緝者也不得更改姓名,確保案件確實執行,加強防逃。
法務部表示,為確保偵審、執行及提升查緝通緝犯效能,2月15日便邀集調查局、高等檢察署、警政署,先行整合「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優化平台頁面。另又於5月18日、30日,邀集台高檢署、地方檢察署、警政署、內政部戶政司共同研商,針對執行面達成4項共識。
包括即時更新通緝資料,方便民眾查詢。法務部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刑事警察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台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以及警政署的「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明確註明查詢條件與公布照片範圍。
超過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律公布照片。目前已就台高檢署「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關於執行中通緝案件可能需入監服刑者,即被判刑超過6月刑期或應執行期、併案通緝刑期超過6月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公布照片。該系統預計6月中旬可完成測試並全面上線,3個月內可完成清理舊案上傳照片。
另通緝中人犯依法不得更改姓名。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法務部刑案資料系統將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於戶政機關受理改姓名等案件時,可查詢刑案資料,申請人如經通緝,則不的更名,並即時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捕。
而符合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所定之案件者,檢察機關得啟動防逃機制。又為判決確定案件之被告藉由辦理遷徙登記,延遲或規避執行,檢方得依法視具體個案情形,逕行拘提。
同時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受刑人住址遷徙至他處者,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得不囑託執行。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