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劭/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月霞(右)因詐領公費助理費遭判刑。(圖/中央社)
國民黨籍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月霞和女兒涉及以人頭詐領助理費129萬多元,花蓮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潘月霞和她的女兒1年11月、1年6月刑期,兩人因自白犯行全數繳回且無前科,獲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潘月霞2018年當選花蓮第4選區議員,之後並選上副議長,但去年轉戰競選玉里鎮長失利。潘月霞於107年至111年擔任副議長期間,涉嫌以邱姓、章姓、張姓友人等4人做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129萬元,今年1月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
判決書指出,潘月霞4年來假借申請補助、勞健保為由,要求友人在議員助理聘書上簽名,浮報月薪2萬至4萬元不等,實際只給2萬多元,差額需回繳給潘女,有些甚至需全數回繳,不法所得總計約129萬餘元。
潘月霞及其女兒潘宣羽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她自稱「挪用公費助理費是為了補貼紅白帖」,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潘月霞母女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因一時失慮以公務員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90萬元。潘宣羽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