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游舒婷報導
▲婦人在廁所撿到星巴克飲料且喝光,事後慘賠3千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撿到的飲料你敢喝嗎?北市一名婦人在廁所前撿到一杯價值160元的星巴克大杯茉香醇濃抹茶,竟把飲料拿走喝光,事後失主報警處理,事情鬧上法院,婦女因為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1千元,還得花2千元跟失主和解,花的錢比買一杯星巴克的錢多上許多!
根據判決書,北市一名57歲的婦人在112年1月7日下午5時35分許,在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世貿一館女廁上廁所時,在置物檯上發現一杯160元的星巴克大杯茉香醇濃抹茶,婦女選擇將飲料帶走且喝光,失主發現飲料不見,報警處理後,警方依監視器畫面發現是婦人拿走。
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有星巴克電子發票證明聯、現場及沿線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張、截圖照片12張佐證,犯行堪以認定,由於婦人的行為已經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事後倆人調解成立,婦人賠償2千元給失主,最後婦人因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1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根據判決書,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