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劭/新北報導
▲王姓男子騎車轉彎未打方向燈遭檢舉。(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一位王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穿梭於巷弄間,於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因此遭後方車輛檢舉,王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違規之間隔過密、次數過多,違反比例原則,但法院認為未違反規定及比例原則,判決他敗訴。
▲男子連續違規遭檢舉,他不服提起訴訟吞敗訴。(圖/翻攝畫面)
根據裁決處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8萬6000餘件,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穿梭於巷弄間,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他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違規之間隔過密,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依目前規定同一車輛2次以上違反同一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舉發1次。該案經法院勘驗影片,發現該車3次未打方向燈,相隔雖未逾6分鐘,但駕駛人是分別在不同路口轉彎都未打方向燈,亦即其違規行為已超過1個路口以上,因此以數行為分別裁罰並未違反規定及比例原則,判決王男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醒駕駛人,車輛遇有轉彎或變換車道等皆必須打方向燈,以顯示車輛即將行進的方向,讓前後方車輛駕駛人有足夠時間、空間預為因應,別以為連續行經多處路口轉彎沒打方向燈,只算一次違規,事實上經舉發機關確定違規屬實者,仍可以數行為多次違規舉發,分別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