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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位墓主控業者惡質經營墓園 法院揪新北市府涉多項違法瑕疵

圖、文/鏡週刊

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張錦豪偕同春秋墓園自救會成員,控訴新北市府放任墓園經營糾紛,讓民眾被剝多層皮。(圖/戴瑋姍服務處提供)

▲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張錦豪偕同春秋墓園自救會成員,控訴新北市府放任墓園經營糾紛,讓民眾被剝多層皮。(圖/戴瑋姍服務處提供)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50年歷史、2,000個墓位的「春秋墓園」(現更名「私立龍陵紀念墓園」)發生產權爭議,原經營墓園的張姓業者遭新北市殯葬處認定違法,改由新業者道環公司經營。不過新業者要求早已購買墓地的墓基主們,必須再繳納數十至上百萬元的費用,甚至還用鐵絲網圍墓,找人全程盯稍等作為,挨批行徑有如黑道。接獲陳情的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張錦豪亦偕同墓主們召開記者會,痛批新北市府放任業者紛爭,導致民眾權益受損。

本刊調查,原本經營春秋墓園的張姓業者,因不滿新北市殯葬處撤銷其經營權,曾對新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去年12月判決,駁回張姓業者之告訴,理由是他並非原處分相對人(即原來墓園的設立者或地主等人),也不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故不具當事人適格,因此予以駁回。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50年歷史、2,000個墓位的「春秋墓園」發生產權爭議。(圖/鏡週刊提供)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50年歷史、2,000個墓位的「春秋墓園」發生產權爭議。(圖/鏡週刊提供)

但該判決也顯示,新北市政府在管理張姓業者及道環公司經營權的行政程序上存在諸多違法瑕疵,成為影響墓主權益的開端。本刊將判決中的違法爭議重點整理如下:

1、道環公司取得之土地使用同意法定比例有誤,其中多筆呂姓家族公同共有的土地,並未取得其中一脈呂明生繼承人的同意。此案申請面積法定比例最低門檻應為84,547平方公尺,未取得同意的面積就高達20,286平方公尺,若扣除後,實際上僅餘65,332.467平方公尺,未達取得同意書之法定標準。

2、春秋墓園內8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府所有,應依市有財產規則第21條規定公開標租,包含張姓業者在內,所有潛在的殯葬設施服務業申請人,都應該有公平參與競標之機會。因其使用同意與業者爭取墓園經營權之成敗有關,更應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開放所有可能參與競爭之業者參與競標,避免私相授受的爭議。

3、82地號之使用契約已剔除遭違法佔用的既存墳墓部分,僅於空地供道環公 司使用,非新北市府辯稱之土地上本來就有殯葬設施,無須辦理公開標租作業程序。

4、新北市府於2019年函詢財政局,詢問可否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給業者(道環),財政局曾表示:「已承租市有地的承租人為增修改件地上午需要,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同意其使用該土地所核發同意書,跟案件所指的情況不同,不適用該規定」。殯葬處函詢的情況係依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因管理或私人申請殯葬設施許可需要,本件道環公司並非原承租人,也非實際使用市有地者。

有墓主先人的墓遭人用鐵絲網圍住,並聲稱要提告。(圖/戴瑋姍服務處提供)
▲有墓主先人的墓遭人用鐵絲網圍住,並聲稱要提告。(圖/戴瑋姍服務處提供)

5、殯葬處曲解財政局之函覆,未經標租程序就逕自提供同意書予道環公司,恣意決定將該土地出租與特定業者。殯葬處於2019年11月7日通知道環公司同意提供82號土地配合其申請設立殯葬設施經營業,道環公司2020年1月13日提出土地使用申請書,與殯葬處締約成立後,殯葬處即於2020年1月31日,作成道環公司取得春秋墓園殯葬服務業之經營許可處分。

6、張姓業者自1973年起管理春秋墓園至今,長期處於違法經營狀態,遲至2020年1月15日,始因未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擅自銷售殯葬設施而遭市府裁罰。張姓業者長期違法經營,卻仍經市府公開列為私立墓園名冊之經營者及評鑑成績優良之名單。

7、市府核定道環經營設施範圍跟申請人申請範圍不符:

道環公司向市府提出申請時,依法提出墓園及設施範圍配置圖。後法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提供春秋墓園經釐正後的64筆土地之地籍圖,與道環提供之前開配置圖對照,證明春秋墓園所坐落之土地,並非完整可供使用之土地,其中有部分土地被春秋墓園64筆地號土地包圍,卻未一併納入同意權比例之土地計算。

市府稱核准範圍不能依照配置圖,是依照核准之釐正地號範圍,卻又承認未曾前往現場實際測量道環公司墓園及設施配置之使用範圍,且對於道環公司申請時所附配置圖,明顯逾市府辦理春秋墓園釐正64筆地號土地範圍乙事,未通知道環公司限期補正,致原處分不明確。

道環公司更表示,因實際接手管理墓園時間僅數月,目前尚在建置墓基配置圖,並提出公司網頁截圖。由此得知,原處分核定春秋墓園設施範圍與道環公司實際經營設施範圍,均有混沌不明之處,且提出之春秋墓園64筆土地非可供完整使用之土地,容有衍生將來使用管理糾紛之疑慮。

8、新北市府於法院答辯指出,殯葬條例之核心是要保護使用者,非維護經營者,經營者要維護舊使用者的權益,並就新的使用者管理維護,另依殯葬條例第48條規定訂定收費標準。惟查,對已購買墓基且已埋葬的墓主,道環固不會對墓主另行收費,但未埋葬者並不在此限,而可能被要求另行支付墓基使用費,參考經新北市府備查在案之收費標準,道環公司的墓基使用費要價不斐,市府並無介入實質審查餘地,故原處分已衍生原墓基購買人,因遭道環公司要求付費,且無法取得埋葬許可,以致無法入葬。

9、原處分並未考量原購買墓基民眾權益之維護,新北市府更是消極回應:「於1995年間向張姓業者購得墓基使用永久使用憑證,按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故台端與張姓業者間買賣爭議,建議尋求法律途徑保障權益,無權占有市有不動產部分,本府依法計收使用補償金。」無異將以往新北市政府長期怠惰行政不作為的結果,全歸由民眾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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