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除了罵說「你是黃安嗎?」恐涉及公然侮辱罪之外,過去也曾出現過多起用知名人物的名字罵人的案例,其中有多起更遭法院正式判刑。包括陳水扁、宋楚瑜與洪秀柱等政治人物的名字,都曾成為公然侮辱案件的關鍵字。
▲檢察官表示,罵人「你是黃安喔?」恐涉及公然侮辱。(圖/翻攝自黃安微博)
2003年8月:高雄張姓婦人罵人,「王筱嬋第二、妓女!」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20天。
2005年12月:嘉義黃姓婦人罵人,「比宋楚瑜還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10天,並需賠償3萬元。
2007年2月:台北黃姓女子罵人,「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2008年9月:家暴男罵妻「「像洪秀柱」法官判准離婚。
2009年7月:彰化白姓女子罵人,就像「陳水扁一樣為非作歹」被依公然侮辱起訴。
2010年5月:台中龔姓女子罵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下次大家記得,千萬別用這些名字亂罵人。當然,每個案件的判決結果都不同,而公然侮辱罪也還牽涉到該用語的社會時空背景,不過下次大家真的很生氣的時候,還是先跟對方好好溝通,或許才是比較恰當的作法。
》法學小常識: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只要是亂罵髒話,或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誹謗罪」則是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並有「散布於大眾」的意圖,而不論在公開場所或是私下指摘,都足以構成此項罪名。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