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仰德大道106年間發生水泥車連撞汽機車的4死8傷車禍,水泥車公司陳姓負責人二審判刑2年,上訴中。士林地檢署另起訴陳女父親,士林地方法院今(15日)宣判陳父無罪,可上訴。
▲陽明山仰德大道106年間發生水泥車連撞汽機車的4死8傷車禍。(圖/記者楊忠翰攝)
全案起於,阮姓男子於民國106年7月駕駛由信詠公司負責人陳美蘭管理的混凝土泵浦車,要前往台北市士林區永公路進行灌漿作業,行經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前,追撞同向及對向車輛,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5人輕傷的嚴重車禍事故。
檢警調查,肇事車輛嚴重超載及手煞車系統遭拆除,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作用,再加上當時處下坡路段的重力加速度等因素,造成阮男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認定陳女、車輛維修人員盧志宏與意外有因果關係。
士林地檢署先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陳女及盧男。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陳女4年2月徒刑,盧男3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至於盧男維持原判。
至於陳女父親先前多次被檢方不起訴處分,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多次發回續查。檢察官認為,陳父明知肇事車輛嚴重超載、手煞車系統無法作用,若行駛上路將有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仍指派阮男駕車執行灌漿作業,導致本件事故發生,去年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傳喚信詠公司員工、工地管理人等人員到庭作證,均證稱公司負責人是陳女,並由陳女負責車輛保養、驗車業務。
士院認為,陳父非公司負責人,也未參與公司營運,無權決定修復手煞車的權限與義務,基於協助女兒的立場,代為打電話通知阮男出車,也未悖於社會常理;即便陳父委託業者以選手車代為驗車,但意外發生的時間與驗車日期相隔數月,期間肇事車輛又經過維修,難認陳父與意外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