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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愛將陳信瑜遭彈劾 監院曝「彈劾3大理由」:違失情節重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玲(右)、王美玉(左)召開記者會說明「陳信瑜彈劾案」

▲監察委員王幼玲(右)、王美玉(左)召開記者會說明「陳信瑜彈劾案」。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時期的前勞動局長陳信瑜,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不實核銷首長特別費,洩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於公務場合發言不當,今(15)日監察院認定陳信瑜涉嫌三大違失情節重大,因此,通過彈劾。

該彈劾案,由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進行調查,兩人於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

王幼玲說明彈劾3大理由,第一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不實核銷首長特別費,陳信瑜在109年至110年間多次以消費取得之發票上登載不實事項核銷請領首長特別費,共計新臺幣2萬2,656元。比如陳信瑜住在林口,在超市消費買食材,在OUTLET買外套,火鍋店及藥妝店的單據等,都以「勞同仁餐飲、送給社會人士」等名義報支。

第二陳信瑜涉及洩漏鏡電視勞檢資訊給立委,王幼玲說,陳信瑜在111年3月9日用LINE洩漏當天勞檢資料給立委蔡壁如,並成為隔天立委記者會的資料,檢察院調取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

王幼玲指出,第三陳信瑜在勞動局在111年2月16日舉辦「111年局長與工會新春茶會活動」的機會,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其言行明顯不當造成輿論訾議,嚴重影響機關形象,損及政府信譽,仍應予以懲戒。陳信瑜各項行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王幼玲表示,陳信瑜曾於109年至111年間4次以首長特別費向其母親為代表人而其配偶實際負責之異象公司購買禮品,共計4萬8,510元,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另陳信瑜曾指示勞動局辦理110年及111年「新聞稿外審服務開口契約」,並核定以每件800元計價方式,與已離職之原機要秘書簽訂契約,並未對外公開徵詢,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且因人設事而獨厚特定人,亦有不當之處。

王幼玲說,陳信瑜身為勞動局局長卻洩漏勞檢資料,凸顯其對公務機密維護之法制觀念薄弱;該局勞基科科長提供勞動檢查資料時,未善盡幕僚之職責,適時提醒相關保密之規定,且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未完全據實以告係由陳信瑜指示辦理,事後又刪除與陳信瑜之相關LINE通訊對話紀錄,實有未當之處;台北市政府對所屬職員雖已進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教育訓練,然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參訓比率偏低,台北市府應以本案為鑑,強化機關首長與主管人員之保密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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