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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回復基金會通過178件申請案 總賠償金額逾4.5億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17)日表示,昨天舉行第1屆第6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通過178件權利回復申請案,單件最高核發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0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約為新台幣4億5312萬元。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圖/中央社)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圖/中央社)

本次通過之案件,以被害者家屬提出申請案件占多數。當中有受難者因參與民國69年舉行的第2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於競選中發表演講內容,提到如長期戒嚴、萬年國會等批評當時政府,本來是正當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卻被當時法院認為是煽惑他人犯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也有於威權統治時期,只因曾經聽聞共產主義的宣傳,即被認為參與叛亂,並遭到當時情治單位刑求,羅織參與「人民自衛隊」等情節而被判刑。

上述案件本會均在此次審查中決議發給賠償金,冀望讓高齡的被害者與家屬們,能夠及時得到對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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