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炎亞綸直搗耀樂記者會。(圖/記者楊澍攝影)
網紅「耀樂」指控藝人炎亞綸爭議持續延燒,自爆在16歲時遭到炎亞綸劈腿、硬上,甚至偷拍床上私密片,加上私密片還外流,而今天(21日)耀樂舉行記者會特此說明狀況,炎亞綸突現身鞠躬道歉,引起軒然大波。律師廖芳萱表示,倘若炎亞綸被指控的行徑屬實,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最重判囚7年,性侵16歲未成年者,最重判15年;另涉犯《刑法》竊錄罪、恐嚇罪,這2罪依法加重其刑1/2,此外,以上犯行即使「耀樂」不提告,兒少主管機關也可提起告訴。
根據耀樂公開指控,16歲時與炎亞綸交往,卻在未經同意下被迫發生性行為,並被偷拍性愛影片,之後還遭外流,讓他的人生幾乎毀滅。對此,炎亞綸在耀樂開記者會時闖入會場,在媒體鏡頭前,2度對耀樂鞠躬道歉,強調「在這裡跟你說對不起,讓你的人生承受了你不該承受的事情」。炎亞綸離開記者會現場時還痛哭,並向媒體強調,絕對沒有做任何強迫意願的事情,當時是在交往,也絕對沒有偷拍「雙方是合意」。
▲律師廖芳萱表示,炎亞綸最重恐被關15年。(圖/資料畫面)
律師廖芳萱說,倘若炎亞綸被指控的行徑屬實,其拍攝未成年人性光碟的行徑,恐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該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106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之性影像,則另涉同法第38條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106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偷拍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1條「竊錄罪」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其「恐嚇」部分,則依刑法第305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後兩者觸犯刑法的部分,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可獨立提起告訴。如果炎亞綸有強迫性交的行為,還有刑法222條可處3~10年,對未成年加重1/2,最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