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萍、田居達/高雄報導
高雄一位蔡同學到飯店餐廳打工,只因為沒有繳交小費,控訴餐廳竟然要她罰繳2千元,否則領不到薪水,餐廳甚至還說她偷竊公款,讓她這口氣吞不下去。不過餐廳澄清,扣兩千元只是提醒,沒有真的罰;沒有給她領薪水,是因為蔡同學沒有歸還制服,後來蔡小姐歸還了衣服,薪水也有發給她了。
蔡小姐和朋友找上飯店餐廳主任理論,因為他們不滿,原本15日該匯款的薪水被惡意扣押,領不到錢。雙方在餐廳吵不可開交,原來蔡小姐到飯店餐廳打工,二月份因為被分配服務包廂客人收到200元小費,雖然說餐廳內部有不成文的規定,小費必須繳出一半當公基金,但蔡小姐說,因為忘了拿出來,卻被主管以偷竊公款的名義要罰她兩千,否則就領不到薪水。蔡小姐指出:「跟大家講說我就偷竊公款、私吞小費,這樣講,大家覺得說我好像真的是個小偷!」
打工賺的錢也不過2500元,蔡小姐認為,2千元的罰款實在不合理,才會上門索討薪資,不過遭指控的主任倒是出面澄清「她歸還我們制服的時間過晚,處理的時候已經過了,她可以發放一個匯款方式,所以押著她的現金的動作。」
其實飯店餐廳的小費,常見以一兩百元最多見,也有像五百一千的大手筆,只是如何分配其實有潛規則,因為是團體服務,大多以當公基金最多見,只是因為沒拿出小費,遭指控偷竊公款,恐怕在情理法上也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