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國賓影城短報票房563萬9900元。(圖/翻攝自臉書)
獨立片商車庫娛樂公司,先前取得《屍速列車》、《天氣之子》等電影播放權,先後提供國賓影城放映,卻發現國賓影城長年短報票房,導致他們拆帳損失563萬餘元;車庫娛樂還認為,國賓企業、國元影業及國賓影城為關係企業,同樣有短報情形,因此一併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調閱稅務資料後發現,國賓影城短報票房行為屬實,應給付車庫娛樂563萬9900元;至於國賓企業及國元影業,則因證據不足判免賠。
車庫娛樂指控,他們取得《屍速列車》、《天氣之子》、《我和我的冠軍女兒》、《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等10部電影在台獨家播放權,並與國賓影城、國賓企業及國元影業簽約,授權對方在戲院播映,雙方再按比例拆帳。
2019年2月以前,國賓影城卻未提供每日售票報表,以及報稅用的售票總報表,導致他們無法核實國賓影城提供的每周票房總額,只好自行派人到電影院進行抽樣監票,這才發現國賓影城提供的票房數字不實。
車庫娛樂還說,他們向國賓影城聯絡人提出質疑,對方亦承認短報,並回傳一份票數統計表,車庫娛樂按照拆帳比例計算後發現,國賓影城至少短少234萬6000元、國賓企業短少14萬7000元、國元影業短少35萬元。
車庫娛樂檢視法院調閱的稅務資料後發現,國賓影城申報的票房仍高於先前回傳的資料,實際上短報高達563萬9900元;至於國賓企業、國元影業部分,儘管未能取得稅務資料,藉以證明有短報票房情形,但車庫娛樂認為,3家公司的董監事相同,均以「國賓」商標攬客售票,理應同樣出現短報票房情形,遂要求國賓影城給付563萬9900元、國賓企業給付14萬7000元,國元影業給付35萬元。
國賓企業、國元影業均否認有短報票房,國賓影城則辯稱,雙方爭執差異在於交換券及公關票,車庫娛樂發行的交換券,只能以220元、200元或早場票請款,國賓影城公關票則不請款,才會出現票房不符的情形,而國賓影城聯絡人的資料是公關票數,並非承認有短報情形。
法官認為,根據稅務機關資料,國賓影城確實短報票房,而且票房數越高,繳納的稅金越高,至於交換券、公關票部分,國賓影城不可能混淆,因此不採信其說法,判國賓影城必須給付563萬9900元,但國賓企業、國元影業部分因無證據,因此判這2家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