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柯美儀報導
▲原PO同事向主管提離職,對方竟回「你做到今天就可以」。(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提離職應該在幾天前告訴雇主呢?一名網友分享,他的同事和主管提離職,怎料對方竟回「你做到今天就可以」,完全沒有慰留,這讓他感到困惑,因此詢問大家是否正常?貼文曝光,引發熱議,網友看法兩極化。
原PO在PTT發文提到,有同事向主管提離職,表示就做到這禮拜結束,結果主管竟立刻說「你做到今天就可以」,原PO一聽感到相當傻眼,「完全沒問原因沒慰留,還讓同事少領這星期工資」,好奇詢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貼文一出,立刻掀起一波討論,有網友認為「做沒多久本來就可以馬上走人啊」、「看他待多久,如果是需要預告期的,雇主要求提前走,還是可以要工資」、「提離職是公司決定要不要留你交接,所以當天走沒問題」、「雙方同意就好了,哪有什麼預告期?又不是老闆主動請他走」、「自己提離職不是資遣吧,是他同意你提早走,當然你可以提做滿一個月」?
但也有網友認為不合理,「這是故意羞辱吧,蠻沒品的,人家說做完六月,硬要25號趕人」、「這樣叫沒問題?那就是鼓勵其他人以後不預告當天閃人」、「同事要做完這週,主管故意要你當下滾蛋,省全勤順便羞辱」、「預告30號離職,公司29號趕人就算資遣」。
事實上,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規定,如果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應遵守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