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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行人罰六千上路了!警取締標準:人車距離3公尺、車前不能碰斑馬線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台灣行人路權大幅提升。(圖/記者陳弋攝影)

▲台灣行人路權大幅提升。(圖/記者陳弋攝影)

立法院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只要斑馬線有行人,無論距離遠近都要停讓,否則予以開罰。不過政策公布後卻挨批太過苛刻,交通部長王國材暫緩實施,重新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後拍板定案,維持現行人車距離3公尺,且車輛前懸不得接觸行人穿越道,違規將開罰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新法將在明(30日)上路實施,提醒駕駛務必注意,以免荷包受損。

警政署表示,有關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包括:

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

二、機車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請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

此外,路口汽機車及行人應相互尊重,因此籲請行人切勿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且綠燈秒數足夠再儘速加速通過,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警政署表示,為維護路口安全、降低行人交通事故,自5月1日起實施路口安全大執法針對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執法4大重點項目為「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等,期望國人共同遵守,平安通過每個路口。

警政署統計,今年5月1日至6月27日執法績效: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3萬5,905件違規,較去年同期7,443件增加2萬8,462件(+382%);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取締1萬70件,較去年同期4,382件增加5,688件(+129%);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取締22萬5,068件,較去年同期20萬3,787件增加2萬1,281件(+10.44%);道路障礙(例:攤販占用車道)取締1萬9,330件,較去年同期9,398件增加9,932件(+1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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