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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州要大牙登「道歉啟事」違憲 司法院機會教育「有別的方法」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建州要求大牙除了得賠1千萬,還要刊登道歉啟事,引爆外界批「違憲」聲浪。(圖/翻攝畫面)

▲陳建州要求大牙除了得賠1千萬,還要刊登道歉啟事,引爆外界批「違憲」聲浪。(圖/翻攝畫面)

「黑人」陳建州28日委由律師到法院遞狀對「大牙」周宜霈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只是這「刊登道歉啟事」連不少律師都看不下去,直指根本「違憲」。各界熱烈討論,連司法院臉書小編也忍不住趁機機會教育一番。表示雖然不能再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但合理範圍內,刊登被害人判決勝訴內容,或是刊登一部分的判決書內容,也是可以採行的方式。

司法院28日在臉書粉專上發文,表示過去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登報道歉」,但2022年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1項明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即名譽受到侵害之人,依法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包過「登報道歉」等等。因為除了直接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還會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不過還是有其他方法,法院可以採行,不但能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侵害較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是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等。」意即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內容,都是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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