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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性平三法」將送立院 權勢性騷最高關3年罰100萬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行政院拍板性平三法將送立院審查。(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拍板性平三法將送立院審查。(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國內 #MeToo運動不斷,行政院院會今(13)日拍板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法,並將送立法院審議。在刑事部分,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民事賠償最高可達法院判定求償金額的5倍;行政罰則增訂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時,最高可罰100萬。

行政院今召開院會,並討論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院長陳建仁表示,此次修法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以「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將強化裁罰,加重處罰利用權勢性騷擾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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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勞動部指出,在性別平等工作法, 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 1 萬至 100 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 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 5 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之補償。

衛福部表示,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為嚴懲權勢性騷擾,除行政責任調高罰鍰最高處60萬元外,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之規定,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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