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盈潔唱紅《海海人生》、《風飛沙》等台語歌曲。(圖/資料畫面)
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被控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偽簽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不過更一審改判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6個月內須返還邱男3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院又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改判陳盈潔3年2月有期徒刑,最高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盈潔需入獄服刑。
陳盈潔被控向邱姓友人商借200萬元,後再追加到280萬,邱男希望能有人共同作保,陳盈潔便與姐姐陳乃嘉討論,決定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在本票上簽字,因此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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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訴訟期間,陳乃嘉作證時表示,是邱男希望在本票上簽陳郁心的名字,她才決定自己簽「陳郁心」,扛下法律責任。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陳乃嘉1年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陳盈潔則因教唆偽造本票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陳盈潔無罪。
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盈潔對於實際借了多少錢根本交代不清,怎麼可能連自己借了多少都不記得。檢方則認為,邱男若不出借,受影響最大的就是陳盈潔,又因向陳乃嘉訴苦,陳乃嘉才會答應幫忙。改判陳盈潔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6個月內須返還邱男30萬元。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犯罪所得部分沒有說清楚,再次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開庭時,法官問陳盈潔本票上的簽名究竟是誰簽的,陳盈潔一會說不確定是否是自己簽的,一會說是她簽的,最後又改口不是她,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但仍維持3年2月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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