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總糖量、咖啡因標示燈號規定(圖/食藥署提供)
健康意識當道,許多民眾對手搖飲料的含糖量、咖啡因量斤斤計較,但食藥署今(26)日公布「112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結果卻發現,有店家總糖量標示是「2顆方糖」,但食藥署實測卻是「12顆方糖」,根本沒有參考價值。還有店家標示咖啡因含量是「黃燈」,照理不能超過200毫克,測出來卻高達495毫克,全都依法開罰,4萬元起跳。
食藥署表示,此波專案稽查是聯合地方衛生局針對手搖飲料店、青草茶業者、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業者等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及現場調製冰品業者進行專家查核,其中針對「連鎖飲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查核,有26家業者不符規定。
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主任魏任廷表示,在這26家違規業者當中,依違規樣態分類,有8家是應標示未標示;還有10家是有標示,但實測結果卻出現不一致的狀況。其中最誇張的一家,販售的「檸檬紅茶」的總糖量標示為2顆方糖、熱量192大卡,但食藥署實測糖卻有61公克,換算是12顆方糖,足足差了10顆之多,熱量則是288大卡。
在咖啡因部分,也發現有標示不實問題,依現行規定,業者可以用「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0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到200毫克,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毫克以下。
但本次稽查也發現有5家業者的咖啡因標示不符,其中差距最大者,明明標示為黃燈,咖啡因總含量應該在200毫克以下,但食藥署實測卻有495毫克,咖啡因總含量多了很多;另外甚至有2家沒有標示。
上述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總糖量、總熱量、咖啡因標示違規業者(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