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檢已傳喚陳志強,8月8日報到執行。(資料照/翻攝畫面)
藝人陳志強自曝5月間,酒駕騎車被警方攔查,酒測超標送辦。台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根據了解,台北地檢署已傳喚陳志強於8月8日上午報到執行,只要繳交罰金就免入監。
根據檢方起訴,陳志強明知酒後不得駕駛或騎乘汽車、摩托車,卻仍於5月19日深夜,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家居酒屋飲酒後,20日凌晨,騎摩托車離開。因安全帽扣未繫,隨即被警方攔停,發現身上疑有酒味,要求陳志強進行酒測,結果酒測值每公升達0.45毫克明顯超標,將陳志強依法送辦。
警訊時陳志強坦承不諱,檢方偵辦後依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認為陳志強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會導致對周遭反應、辨識能力較平常薄弱,卻仍不知謹慎,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但考量陳志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且無前科,及兼衡其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依公共危險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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