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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莽男拒酒測還拖行警察成傷 檢察官少做這件事讓他少判1個月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拒酒測還拖行警察,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示意圖。(圖/台中市警局提供)

▲男子拒酒測還拖行警察,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示意圖。(圖/台中市警局提供)

台中市魏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行經北屯區,因闖紅燈遭警察攔下。詹姓警員發現他有酒容要求酒測,他竟趁隙騎車逃逸,詹員立刻從後方抓住魏男身體,因此遭拖行300公尺,造成頭部、四肢多處擦挫傷。魏男一審遭依妨害公務罪判9個月,台中高分院認為,檢察官未說明構成累犯加重原因,改判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第五分局詹姓警員110年10月26日凌晨3點多,發現一輛機車闖紅燈,當場攔下發現騎車的魏姓男子疑似酒駕,立刻要求進行酒測。魏男不服警方取締,趁詹員拿水要讓他漱口的空檔,騎車加速逃逸。差點被衝撞的詹員,從魏男後方抓住他,因此被拖行300公尺,造成他頭部、四肢多處受傷送醫。

台中地院審理時,檢察官以魏男屬累犯,建請加重其刑,法官最後依妨害公務罪判9月,魏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就被告有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雖然以魏男有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等前科遭判刑確定,執行期滿後仍犯下妨害公務犯罪,構成累犯,建請加重量刑。卻未具體指出,魏男在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原因、主觀犯意顯現的惡性,以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供法院綜合判斷。

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就魏男應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的事項,善盡說明責任,難以就魏男前科就加重罪刑。最後撤銷原判,改判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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