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8/14 15:15 發稿 | 15:42 更新各項判決結果】
▲黃春棋是目前關押最久的死刑犯,此次也聲請釋憲。(圖/資料畫面)
死刑定讞35名死囚針對「連身條款」部分,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下午宣判,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結果判決合憲,僅認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此部分有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上明定,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所謂連身條款,即根據最高法院案實施要點規定,更二審以後再上訴之民事、刑事案件,及死刑、無期徒刑判決後再上訴之案件,皆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可換人。
憲法法庭就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部分,認為該部分指的是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與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尚無違誤。
不過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的形式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有違憲法保障訴訟權,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明定。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及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另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以後之刑事上訴案件,均分由最後發回之原承審法官辦理,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益旨均無違背。
而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重大刑案……撤銷發回後再行上訴,仍分由原承辦股辦理」,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規定,將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案件仍交由原承審法官審理,也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無違背。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部分,同樣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全台死刑定讞的死囚共38人,聲請釋憲有35人,包括被關押最久,長達23年的死刑犯黃春棋及共犯陳憶隆等。另有4名死囚主張死刑為違憲;立委高志鵬因涉貪入獄服刑中,也聲請釋憲。一共52件聲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