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黃男開車撞人,原本要依殺人未遂判2年8個月,後來法官考量雙方和解不受理。(示意圖/翻攝畫面。畫面車輛與本案無關)
屏東黃姓男子2021年間因友人口氣不佳,竟然開車撞人報復,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判刑2年8個月,黃男不服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因兩人達成和解且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但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4月12日當天下午2點多,黃姓男子打電話與久未見面且同為黃姓的友人聊天,但對方語氣不佳讓黃男積怨,甚至嗆聲「如果敢出來就要撞死你」,誰知道這句話才剛講出來沒多久,黃男火速開車前往屏東麟洛鄉找友人理論,並在途中麟洛鄉公所前巧遇黃姓友人正與另名楊姓男子聊天,立即開車衝撞友人,好險對方反應迅速立即跳開,但楊男反遭撞飛。
衝撞發生後,無辜的楊男在騰空翻轉後種種撞地,導致右膝及雙臂都受傷,行兇車輛則因撞擊力道太大,導致保險桿、車燈都掉落地面,隨後撞上一處水泥花圃才停下;事後黃男依殺人未遂起訴並遭判刑2年8個月,但黃男不服上訴,強調自己看到對方後打算要踩剎車,卻誤踩油門釀禍,為自己的故意撞人的行為開脫。
高雄高分院聽完黃男說法後,認為雙方沒有深仇大恨,黃男也不認識楊男,不太可能因言語衝突就要致人於死,實在沒有殺人動機,因此改依傷害罪論處,由於雙方已和解並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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