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嫖客找少女開房間,法官認為已跟父母和解,給予緩刑。 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台中市18歲張姓男子經營「酒國小仙女」應召站,媒介2名未滿16歲少女與白姓、林姓2名男子性交易。白男以每人7千元至1萬2千元代價在摩鐵大玩3P,林男雖都一對一,卻豪爽付2萬及2萬5千元酬勞。台中地院審結,考量2人都已和解,白男判9月,林男判7月,2人均緩刑2年。張、白、林3人均可上訴。
張姓男子110年7月開始,對外以「'酒國小仙女」刊登小姐廣告,3天就媒介2名未滿16歲少女與嫖客性交易,甚至還讓嫖客大玩3P。少女家人知情後提告,張女雖與被害少女家長分別以36萬及30萬達成和解,但他只賠第1期1萬元賠償金後沒再付錢。台中地院審理後,日前依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判他2年,併科罰金3萬元;警方也將白姓、林姓男嫖客移送法辦。
其中,白男在同月17日下午,以1萬2千元代價在摩鐵與其中1名性交易。同年9月22日晚間,他又在汽車旅館同時與2名少女玩3P,事後各付1萬元及7千元。
白男坦承嫖2名少女,以50萬元及20萬元跟2少女父母和解。法官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3罪,各判5月,應執行9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支付公庫10萬元。
另一名嫖客為國中畢業、當工人已婚的林姓男子,他在同月15日與20日,以2萬與2萬5千元代價,於汽車旅館分別與2名少女性交易。
林男坦承犯行,也賠償2人父母22萬及25萬元,給付完畢。法官考量他無前科、無再犯之虞,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7月,緩刑2年,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支付公庫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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