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去年選舉偵辦大湖鄉「四合一」賄選案,連帶對苗栗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今(21)天表示,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與不備理由之處,已提上訴。
▲苗栗地檢署去年選舉偵辦大湖鄉「四合一」賄選案,連帶對苗栗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圖/資料照)
苗栗縣長鍾東錦回應表示,他尚未看到相關資料,待收到上訴書後,會再與律師討論對外說明。
去年多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任「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的陳姓男子,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分別以新台幣1000元到2000元為特定人士買票,部分賄選範圍同時涉及縣長、鄉長、鄉民代表及村長選舉;檢方偵辦後起訴陳男等3人,並對鍾東錦等4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院7月21日宣判一審結果,大湖鄉民代表謝見德、大湖村長傅顯榮當選無效;縣長鍾東錦部分,合議庭認為刑事賄選案中,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自發性為鍾東錦拉票,但無對價關係,判決駁回。
苗栗地檢署今天表示,針對鍾東錦當選無效案,檢方已於上週8月15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指出,檢方認定此案是從縣長、鄉長、鄉民代表到村長的「包裹式賄選」,從賄選現場錄影過程可知,丘女如何交代買票對象、最後交付現金,但是法院就這樣的情節予以切割,僅認定賄選只達部分層級,違背民眾對於發放現金影響選舉構成賄選的認知與經驗法則,地檢署必須提起上訴。
莊佳瑋表示,尤其判決內容提及「各候選人賄款價額僅有500元,參以各候選人選舉之層級均不同,上開賄選是否可達賄選之目的,尚非無疑」,但就檢方立場,無論金額大小,凡涉賄選都應依法查辦起訴。
檢方也說,此案大湖聯合競選總部主委陳姓男子在交付賄款予丘女時,有請託丘女也一併支持鍾東錦,但法院判決中並未交代,是謂判決不備理由。基於維護民主、法治基本價值,淨化選風,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