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配合環境部限塑政策,市長盧秀燕今日在市政會議中宣布,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杯(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杯)。
▲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杯。(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今日召開市政會議,由環保局長陳宏益以「台中市限塑令10月上路、打造綠色消費環保城市」為主題進行專案報告。
盧秀燕表示,台中市的限塑令將於10月1日上路,市府已提前於4月14日公告,藉由約6個月的緩衝期,讓消費者適應並了解政策,也協助業者消化他們之前已採購、囤積的用品;現在已是8月底,剩1個多月時間,限塑令即將上路,因此市府再次提醒業者,請因應準備好符合國家規定的包材。
陳宏益表示,台中市連鎖飲料販賣業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已不得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這次因應國際減塑趨勢,將擴大實施對象及範圍。
陳宏益指出,在環境部核定公告「台中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後,自今年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含連鎖及非連鎖)凡以塑膠材質製成的一次用飲料杯皆不可使用,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買飲料,可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
陳宏益說明,目前台中市已列管連鎖體系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約有5000家,其中6成以上業者(約3000家)尚有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環保局於實施日前,將加強輔導及宣傳,呼籲業者務必提前盤點庫存與替代材質備貨,配合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陳宏益強調,屆時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配合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