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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3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婚姻亦可共同收養子女,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內政部修法,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資料照)

▲內政部修法,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資料照)

林右昌進一步表示,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逃避犯罪查緝,內政部已自95年起以函釋規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須比照「姓名條例」規定,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不得申請變更;於106年又再進一步規範,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亦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符合法制精神,這次修法將現行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確規範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確保犯罪偵查順利。

林右昌補充說明,因應實務提升為民服務,今日部務會報亦同步通過「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未來提供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不再限制以「光碟」方式,在兼顧便民服務及資訊安全下,民眾可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方式等多元方式,讓戶政服務更友善彈性;同時也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增訂現行同性終止結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終止結婚證明書,並收取規費100元。

林右昌指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等2項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各項戶政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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