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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隊狼師性侵女隊員判刑 法官判校方需國賠123萬多元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判校方應國賠女隊員和父母共123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等法院判校方應國賠女隊員和父母共123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兼任校隊的國小男老師被控於2015年起至2017年間,猥褻、性侵年僅12歲的女隊員。女隊員家人除對男老師提告、求償,另對學校提起國賠訴訟,認為校方造成校園安全死角,且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校方應賠償10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應賠償共123萬餘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黃姓男老師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對女隊員猥褻。女隊員畢業後甚至遭到性侵。刑事部分,一審、二審皆認定男老師性侵、猥褻事證明確,依法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

女隊員家長另對學校請求國賠,認為包括導師、學務主任、校長等未依法通報,也未讓女隊員接受適當輔導。而事發地沒有監視器,出現校園安全死角,校方疏於防範及改善,也未將黃男送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因此依國家賠償法向校方求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536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校方應賠償女隊員100萬元,父母請求國賠部分駁回。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刑事部分已判決3年8月,黃男在校的行為,與其擔任教職工作有直接及密切關聯,判決校方應賠償女隊員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用等共83萬餘元,另賠償女隊員父母各20萬元,共123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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