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邀請各專家學者前來,透過各界交流集思廣益,從《行政法》作為出發,探討我國現行的經濟刑法,與存託憑證間的關係,更提供立法者不同角度,檢視現行法律問題,看到底有沒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會議中邀請多位專家學者,透過交流集思廣益,探討國內現行經濟法是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台灣有很多法律,它是對經濟活動課予刑事的處罰,它就要遵守憲法所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
會議中,從《行政法》作為出發,分別探討《憲法》基本原則中,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還有法律保留原則,更點出台灣存託憑證TDR問題所在。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卻有數個被判重刑的例子,其實(存託憑證)76年公布的時候,台灣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台灣存託憑證這個概念。」
金管會認定,存託憑證TDR76年公告是外國有價證券,但民國87年才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立法院公報在民國99年,財政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我們的證券交易法,沒有對於外國證券為規範,那當然這裡包括存託憑證。」
集結財經法律專家學者交流探討,也提供立法者不同角度檢視現行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