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預期自己出售的土地應該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故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而以一般稅率繳稅,在得知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時,已來不及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民眾即便未於申報時註明自用住宅,只要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圖/MyGoNews提供)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但收到重購退稅否准公文時,已逾繳納期限,此時如果想更改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把握於稽徵機關通知30日內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即便未於申報時註明自用住宅,只要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另外,若於繳稅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接獲稽徵機關否准通知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林小姐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至2023年8月9日,已於2023年8月4日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2023年8月14日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否准重購退稅,林小姐最遲應於2023年9月12日前補提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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