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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招待選民餐宴「這餐我請」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賄選判刑

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右二)當選後,賄選官司纏身。(圖/翻攝黃聲全臉書)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右二)當選後,賄選官司纏身。(圖/翻攝黃聲全臉書)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去年選舉前「以這餐我請」為由,2次招待選民餐宴,檢警認定他涉嫌賄選,依法究辦。他今年5月遭法院判當選無效後,苗栗地院日前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他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對此,黃聲全沒做回應,他之前曾針對當選無效回應說,自己清白的,沒有付錢招待選民。全案仍可上訴。

黃聲全民事部分遭判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也遭認定賄選判刑。(圖/翻攝黃聲全臉書)

▲黃聲全民事部分遭判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也遭認定賄選判刑。(圖/翻攝黃聲全臉書)

判決書指出,縣議員黃聲全111年9月19日晚間,在他實質經營的頭份市某釣蝦場裡的某包廂,向聚餐中的8人拜票。其中2人有投票權,1人無投票權,另5人身分不詳。8人結束要結帳,黃又走進包廂說,「這餐我請」並拜託支持,8人省下約2400元餐費。

另外,陳姓男子為求黃聲全能順利當選,同年10月23日晚間以每桌3000元對價,在釣蝦場包廂席開2桌。其中一桌宴請具有投票權4人,及身分不詳的6人,黃聲全也進包廂拜票,請求支持。

黃聲全在法庭上矢口否認犯行,法官審理後認為事證明確,考量選舉制度選賢與能,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應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民主政治真意,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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