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死刑速決」公投提案,認定此公投提案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台灣百合公義協會理事長徐紹展今年2月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您是否同意增訂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此公投提案於5月11日辦理聽證,並依照中選會第590次委員會議決議限期補正。中選會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委員會議審議認定,此公投提案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駁回的具體理由,將附具回函給提案領銜人,且各公投案件進行程序與進度及相關資料如駁回函文等,都將在中選會網站公開。
中選會表示,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公投提案若有:一、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四、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上述5種情況,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30天內補正,並以1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