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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隔壁商家「二手菸」飄店內⋯她忍3年受夠了!怒打官司結果出爐

記者林昱孜/嘉義報導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菸酒販售商陳女不得再將菸味飄散至隔壁體育用品店。(圖/翻攝google map)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菸酒販售商陳女不得再將菸味飄散至隔壁體育用品店。(圖/翻攝google map)

嘉義市一間體育用品店與菸酒販售商比鄰做生意,但由於菸酒販售商業者為了讓客人「體驗」,經常提供客人試菸,其製造的菸味,時常飄進體育用品店內,老闆娘李女多次協調未果,最後不得不鬧上法院;法院認為李女主張有理,判決菸酒販售商陳女,不得將菸味飄散侵入體育用品店內,全案可上訴。

李女主張,鄰居陳女租屋販售菸酒,基於銷售目的,經常提供客人「試菸」,甚至還在店面騎樓擺上桌椅、提供煙灰缸,導致大量菸味惡臭飄散至原告之店内,嚴重響影原告營業行為及身體健康;李女認為,店內販售的體育用品,包含大量布製品,菸味極易附著於布製品上難以消散,也有客人曾向反應其店内菸味很重,販售物品上也有菸味等,營業權利受影響。

李女表示,這樣的情形已經持續三年,且多次設法透過第三人與陳女協調,但卻未獲得善意回應,最後迫於無奈,只好架起錄影設備蒐證,依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將二手菸之煙味、臭氣侵入至體育用品店。

陳女抗辯表示,已經張貼禁止吸菸、桌椅已收起並勸導客人,已有積極作為,且並未提供客人「試菸」促銷菸品,再加上店面外的騎樓及人行道上,都不是菸害防制法第18、19條所列的禁菸場所;且店家位址於嘉義市核心商業區,無可避面對他人房屋的氣味、聲音、聲響有所接觸的情形,且每個人對於氣味良莠之接受度均不相同,實無法因個人間對於該等氣味之主觀接受度而逕以法律繩之。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在騎樓擺放桌椅、菸灰缸,有助於客人在店門口抽菸,導致菸味飄散至李女店內,導致販售之運動用品、衣物附著菸味,已經侵害其營業權利,且時間已經長達3年,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陳女不得將菸味飄散至體育用品店,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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