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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撿屍泥醉正妹!強拉進公廁毆打、性侵 她人財兩失慘爆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女子喝醉慘遭檢屍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女子喝醉慘遭檢屍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湯姓男子前年10月與友人至桃園一處酒吧聚會,聚會結束後,他趁機把一名喝的泥醉的女子帶到公廁內猥褻、性侵,女子奮力反抗還遭湯男毆打,此外,湯男還涉嫌侵占女子掉落錢包內的錢財,並盜刷女子信用卡,女子不甘受辱憤而報案。法院審理後,湯男犯強制性交罪被判刑4年,詐欺及侵占遺失物罪部分也分別被判刑和判罰。案經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2021年10月2日晚間,湯姓男子與友人到桃園一家酒吧飲酒,聚會結束後,湯男見一名A女因泥醉意識不清滯留在久吧外休息,他先跟朋友搭計程車離開,不久後又搭車返回酒吧,把A女扶上計程車後離開,並在一處公園下車,湯男把酒醉的A女拉進一間公廁強吻、猥褻,還強脫A女衣褲,A女驚醒試圖反抗,卻遭湯男毆打、性侵得逞。

A女控訴,當天被侵犯後發現身上的零錢包不見,返回公廁尋找未果,之後收到警察通知去領回遺失的零錢包,但錢包內的2300元現金和1張金融卡卻不見了,懷疑是遭湯男拿走。

湯男應訊時,承認曾與A女進到公廁發生性關係,後來又改口因A女拒絕所以未發生性關係,否認毆打、性侵A女。湯天承認當天曾在公廁地板上撿到一張銀行金融卡,也確實有拿金融卡進行盜刷。

法院審理後,認為男乘A女酒醉不能抗拒,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為性交行為,A女轉醒出言拒絕,湯男仍執意以強暴方式性侵得逞,審酌湯男犯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改之心,迄未與A女和解、賠償損害或獲取原諒,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另湯男犯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判罰9000元,如易服勞役;盜刷信用卡犯詐欺部分得利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湯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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