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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由愛生恨!拿前女友裸照當大頭貼 桃園男遭判賠20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姜男分手後將臉書大頭貼換成前女友裸照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姜男分手後將臉書大頭貼換成前女友裸照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桃園市1名姜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女友小萱(化名)分手,他懷疑對方劈腿在先,遂頻繁傳送訊息痛罵小萱,還將臉書大頭貼換成女方半裸照片,小萱氣憤提告求償200萬元;姜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但他的供詞前後不一,法官不予採信,仍判姜男應賠償20萬元。

小萱主張,2022年4月間,她向姜男提出分手,對方認為是她移情別戀,遂在同年8月14日寄送電子郵件,內容提及「妳是婊子」等字句,後來姜男又寄送5封電子郵件,還傳送2次訊息,內容全是在辱罵她,包括「說謊的爛貨」、「不得好死」等字句。

同年9月3日,姜男竟將臉書大頭貼換成她的半裸照片,並發文指控「劈腿亂搞男女關係」、「真是一對狗男女」等字句;小萱認為,她持續受到騷擾或辱罵,個人資料及照片全被公開,期間姜男還不斷要求見面,嚴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造成她身心受創嚴重,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

姜男庭訊時辯稱,他不能接受小萱對自己造成的傷害,才會做出上述事情,但他並未上傳裸照,小萱友人會看到不雅照片,不見得是他所造成的,他願意因一時情緒失控道歉,但小萱請求賠償金額過高。

法官指出,姜男坦承寄送電子郵件、傳送訊息騷擾前女友,亦未否認該臉書帳號為他所有,僅矢口否認散布裸照,但姜男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與調查證據不符,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法官認為,姜男僅因感情糾紛,遂以電子通訊、網路及撥打電話等方式謾罵小萱,嚴重侵害小萱隱私權、自由權及名譽權,考量到網路特性,一旦個資被公開,恐怕無法將檔案永久刪除,日後小萱都要承受他人的異樣眼光,因此判姜男應賠償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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