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證所稅雖已廢 去年賣IPO持股仍要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證所稅雖於今年1月1日廢除,但去年個人出售IPO持股等若屬於應核實課稅範圍,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仍要合併報繳證所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受補稅及處罰。

至於證所稅的課稅範圍、課稅方式及所得計算,國稅局提出3個原則,投資人只要掌握以下原則,就可化繁為簡,輕鬆申報證所稅。

國稅局/基隆分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203/5691658310277173263?tagCode=)

▲去年賣IPO持股仍要繳稅。(圖/翻攝自國稅局網站) 

一、課稅範圍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或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以上,或者取得IPO(初次公開發行)股票、於上市櫃後出售達10張以上,皆須課徵證所稅;但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IPO股票不算在內。此外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出售股票,也要課徵證所稅。

二、證所稅為單一稅率15%,採核實申報,與綜所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持有未上市櫃、興櫃股票1年以上,所得可減半課稅,至於IPO股票於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則按所得的25%課稅。此外證所稅可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虧損不得後延。

三、所得計算證所稅的所得計算方式,為出售股票的收入,減去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去必要費用。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卻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若為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所得額;其餘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所得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投資人去年出售的股票若屬證所稅課徵範圍,除了依上述方式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外,還必須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繳稅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可證明交易價格與日期的文件,辦理證所稅申報事宜,並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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