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大股東干政,金管會開罰永豐金千萬元罰單。(圖/資料照)
金管會對大股東干政再出招!金管會對永豐金辦理金檢,發現永豐金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作業機制,不符公司治理原則、內控未能有效運作,金管會開罰永豐金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並糾正,同時命董事長陳思寬減薪3成為期半年。同時,永豐銀行廖姓法務處處長也每月減薪30%,為期3個月。
金管會聲明,表示對永豐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以下公司治理欠佳、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致該金控集團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
1、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致該公司於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何姓大股東參加,聽取該公司及子公司之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該公司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2、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之股東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予何姓股東之情事。
3、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致發生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姓股東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該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何姓股東,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認為,永豐金陳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合法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的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身為董事長,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責任。
對此,金管會對永豐金祭出1000萬元罰鍰,金控董事長則減薪3成、為期6個月;而時任法務處長的廖姓員工,因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也遭金管會開罰降薪3成、為期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