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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警攔機車「面有酒容」拒測罰18萬 他提告法官這原因撤罰單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騎車遭警認定有酒容拒測,遭開罰18萬元。示意圖。(圖/資料照)

▲男子騎車遭警認定有酒容拒測,遭開罰18萬元。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中市徐姓男子去年騎機車遭警察以「面有酒容」攔下,他自認無喝酒,以擔心染疫拒絕吹氣酒測,願抽血酒測,但員警拒絕並開立18萬元拒測罰單。法官認為,徐男頭戴安全帽、口罩且騎車「直行前進、行車平穩」,警察認為他有酒容有疑義,最後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111年5月28日下午5點,騎機車經過北屯區漢口路遭警察攔下,遭懷疑有喝酒的他因拒絕酒測,遭開出18萬元拒測罰單,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徐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徐男向法官表示,他騎機車時並沒有任何違規,警察隨意攔查。他因擔心疫情時間,酒測器有多人使用恐有染疫疑慮,當下表明願意抽血檢測,員警卻拒絕他的請求。他認為開罰程序不合法,聲明撤銷。

法官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實施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前提是「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法官勘驗過程畫面,發現徐男騎機車到漢口路,位於警員機車對向車道,雙方短暫交會,員警迴轉跟上徐男機車。到漢口路四段與綏遠路一段路口,徐男停等紅燈,警員在綠燈徐男行駛過馬路後,要求他停車受檢。

法官認為,警員與徐男「交會時間甚為短暫」,且徐男「直行前進、行車平穩」,又戴安全帽及口罩,如何判斷徐男有易生危害的情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禁止警察僅憑一己的主觀猜想,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避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旨意。面有酒容流於主觀,不能遽信,據此撤銷18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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