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漱口水含有酒精成分,酒測前未相隔15分鐘以違反程序。(示意圖/資料照)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底因移車撞到抽水馬達,警方到場後對其酒測,發現酒精濃度達0.58毫克送辦,見到酒測值高達0.58毫克,郭男當場傻眼,向警表示都沒有喝過酒,可能是使用有酒精的漱口水。桃園地院法官當庭勘驗,郭男使用同樣漱口水隔3分鐘再用礦泉水漱口,酒精同樣超標,法院判無罪,可上訴。
郭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駕車撞擊到路上抽水馬達,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一測酒測值高達0.58毫克。郭男向警表示,當天沒有喝酒,只有吃前天剩下的麻油雞,警察到場時他已經刷牙漱口準備睡覺。但說法並沒有讓檢警採信,仍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郭男一審時出示當天使用的漱口水,的確載明含酒精成分為21.6%,酒測有酒精是漱口水的關係。辯護人也表示,根據警方的密錄器,警方也未讓郭男等待十五分鐘後再測,郭男身上也無酒味,不能單憑碰撞馬達,就認定郭男不能安全駕駛。
為求真相,法官要求警員攜帶同一款酒精測試器,並由郭男攜帶未拆封的同款漱口水當庭勘驗,郭男首先酒測時,酒測值為0,後來使用漱口水後,計時3分鐘,再使用礦泉水漱口,酒測值為2.12毫克。
法院說,酒測過程中,郭男雖告知員警有使用漱口水,但員警詢問24小時內有喝酒嗎?郭男說沒有,但酒測前未見隔15分鐘,雖員警也有給予郭男漱口機會,但流程已經違反酒測規定。法院也提到,警員證稱當時郭男沒有酒味,但若酒測值每公升0.56毫克,難以想像身上毫無酒氣。
雖然檢方稱,郭男無法證明實際真的有使用漱口水。法院認為,檢方應提出實質舉證責任,其資料無法排除是使用含酒精成分漱口水所造成,因此判郭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