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有法官認為違反言論自由、職業自由、平等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台北市一家醫美診所黃姓醫師於民國104年10月間在臉書粉專貼文提及提及相關療程、療效。台北市衛生局認為黃姓醫師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裁罰新台幣5萬元。黃姓醫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
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84條規定侵害醫師依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規定限制特定機構始能為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憲法第15條保障的職業自由,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裁定停止審判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新制去年施行後,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函詢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衛生福利部意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限制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解釋前提下,尚屬合理:但若作為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依據,缺乏正當性。仍應保障醫師醫療廣告的自由。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張,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沒有相關的規範,是制度上疏漏,應督促立法機關儘速補正,以維護醫師及民眾的權利、公共利益。
衛福部則表示,醫療業務的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宣傳醫療業務的廣告不能以一般商業行為來看。
衛福部認為,醫療廣告非關真理發見及信仰表達,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保障等量齊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限制管理,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醫師基於招徠患者之目的而提供醫師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對於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即使所提供者為一般資訊以外的醫療專業知識,鑑於民眾對於專業醫療資訊,每每難以完全了解,由醫師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為醫療選擇,亦甚為重要。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的部分違憲,立即失效,換言之,醫療機構及醫師均得為醫療廣告(不及於其他醫事人員或一般人民等)。至於醫師所為的醫療廣告,在相關法令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