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梁雪婷報導
▲員工工作滿一年應有10天特休。(示意圖/記者陳慈鈴攝影)
上班族額外的小確幸莫過於獎金、年終和特休,勞動部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統計近3年來違反特休法規共1751件、開罰5350萬元。對此,勞動部也公布了10大特休假的NG態樣,提醒雇主不要忽視勞工權益。
▲勞動部公布10特休假的NG態樣。(示意圖/資料照)
一、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
勞工工作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依法年資滿1年是半年的3天特休,加上1年的7天特休,不得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
二、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
特別休假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需減班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三、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四、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工在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依法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五、雇主沒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期日及未休天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
六、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
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都應依法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七、年度終結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
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
八、特休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法定基準計算未休天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也違法。
九、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天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年終獎金,是不同事項,雇主不能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天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十、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
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天數才能折發工資,雇主不能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