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民眾黨傳出不分區考慮納入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榮譽理事長徐春鶯,引發外界質疑,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表示,要出示放棄國籍證明文字,才能擔任立委,徐春鶯昨(5)日表示,要請邱太三,教陸配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如果大陸事務是外國事務,就歸外交部管,那要陸委會幹嘛?」對此,陸委會今(6)日強調,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陸委會今(6)日強調,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資料照)
陸委會今天發出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時指出,自政府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迄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之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所有新住民。歷年來政府亦逐步調整政策、法令與措施,陸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由早期之「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使陸配得以及早獲得健保,陸配取得身分證之年限縮短為6年。
陸委會並指出,另考量陸配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於98年修法開放陸配無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中進行族群分化。這樣的企圖絕不會受到台灣社會以及新住民朋友的認同,政府提出嚴正譴責。
陸委會表示,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陸委會並表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我國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指出,《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陸委會強調,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陸委會指出,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陸委會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政府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政府也將一如既往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新住民朋友,共同融入良善的臺灣社會,更期待大家能一起成長茁壯貢獻社會,成為台灣感人與溫暖的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