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走國六內側車道龜速遭警方開罰,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林姓男子去年開小客車行經男投國道六號高速公路,在最高速限100公里路段以時速84公里開在內側車道,遭警方開罰3千元。林男辯稱,法律規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情況下「得」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得」而非「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時速84公里遠低於速限屬實,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並非可長時間佔用行駛,判他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111年5月25日上午,林姓男子開小客車行經國道六號西向14公里處的內側車道,遭國道警察局第七大隊快官分隊警員以雷射槍測得時速84公里,遠低於該路段最高速限100公里。警方認定他「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内側車道,速限100公里,行速84公里」已經違規,隔月底開罰3千元告發。林男不服,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林男辯稱舉發通知單無效,因為該罰單沒有完整機關全銜,沒有法律效果。另外,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得」字而非「應」字。其立法意旨應是小型車於不堵車時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但車速仍受最高速限限制,而不是要駕駛一進入內側車道,就要以最高速限行駛,請求撤銷罰單。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舉發通知單記載內容核屬明確,機關全銜雖漏印末2字,但不影響違規事實認定,不影響合法性及效力。限速部分,依上述法律規定,國道內側車道僅容許小型車超車,或以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限速為行駛,否則即應行駛其他車道,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確保交通秩序,警方告發並無違誤。
法官認為,林男當時並無超車,確有「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事實。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不是駕駛人可以長時間占用行駛。林男時速84公里,遠低於該路段內側車道容許的最高速限100公里,判他敗訴。
林男上訴二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再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