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台灣的臉!涉他國詐騙返台竟獲釋 立委修法最重判10年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讓各界紛紛正視我國對詐欺犯刑責輕重的問題。目前台灣《刑法》針對電話或網路媒體詐騙的刑責,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昨(15日)晚20名於馬來西亞涉詐欺的台人返國後被立即獲釋,朝野立委因此緊急修法,盼透過加重刑責遏止詐騙。

▲在馬來西亞涉詐騙的台人,返台後見媒體拍攝怒嗆「拍夠了哦!」(圖/中央社)

現行《刑法》第339-4條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該法疑似無力阻止台灣成為詐騙天堂。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而該提案與國民黨立委蔣乃辛上屆提出修法版本類似,但當時法案付委後未能審過。

▲洪慈庸。(圖/資料照)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台人涉詐騙遣送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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