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葉女跟朋友在KTV包廂裡爆發肢體衝突。(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葉姓女子上個月跟朋友在KTV包廂爆發肢體衝突,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8000元。但葉女不服警方開罰提出抗告,認為KTV包廂屬於私人空間,並非社維法規定的「公共空間」。法官看完現場照片後表示,KTV包廂有門,把關上門後,確實未達危害公共秩序程度,因此裁定撤銷葉女的罰單。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葉女10月9日深夜跟3名朋友到當地一家KTV歡唱,眾人三杯黃湯下肚後發生口角糾紛,緊接著4人就在包廂裡大打出手。警方到場後,雖然葉女跟朋友都放棄刑事告訴權,但仍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8000元。
葉女不服聲明異議,她跟朋友動手時是在KTV包廂內,應該屬於私人空間,不算公共空間,且當時她離開包廂後,是單方面被人毆打,認為警方開罰顯有不當,請求撤銷罰單。
法官審理時表示,案件發生地點在KTV包廂內,雖然KTV是公共場所,但是當顧客租用包廂後,如果顧客沒有召喚,KTV服務生不會主動進入包廂,且現場相片顯示,包廂設有門,顧客唱歌時包廂門關上呈密閉空間,期間除了服務生不會有其他人進入。
因此法官認為,葉女跟朋友在包廂鬥毆,在主觀上屬於酒後突發衝突,難以認定有滋事、擾亂公眾安寧的意圖,客觀上則僅在包廂內發生,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秩序的程度。從而,葉女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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